《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通知》及《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提取条件(一)、(二)、(三)、(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