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和《实施细则》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具体适用时间为:
(一)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按《通知》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仍按《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及《<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沪公积金〔2015〕31号)规定办理。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申请人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通知》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