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知》及《实施细则》施行前正处于委托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仍然有效,继续适用《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委托期内仍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委托期满自动终止。
租赁提取委托期满后,职工需再次申请租赁提取的,应当至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后按《通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在2018年10月1日前,租赁提取委托期满的职工,如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仍可按原租赁提取政策规定办理续提业务;在2018年10月1日(含)及以后,租赁提取委托期满的职工,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续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