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划转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沪公积金发字第33号
 

区、县、局房改办、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公有住房出售后,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应在该售房款中划转,为统一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交计算机盘片。

已组建的业主管委会凭区、县房管局批准文件向建行办理开户手续,同时提交每户业主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数额的计算机盘片。

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的划转。

直管公房出售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在直管公房售房资金中划转;系统公房出售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基金在系统公房售房资金中划转。
建行上海分行房地产信贷应先提出相应清单,和补息计算清单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梯、水泵基金划转凭证办理资金划转。

三、建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划转上述基金的同时,按售房账户存款的同等利率划转基金的利息。

四、凡已购高层住宅业主目前尚未建立房屋业主管委会的,售房单位应将购房业主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的明细清册、计算机盘片,以及售房单位账户名称和账号一并交开户银行。

五、九五售房年度和以后年度售房中,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提取,因该户售房款不够提取时,根据清单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和售房单位认可后由建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售房单位原售房款账户中划转。

六、售房单位在其售房款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划转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及利息时应主动补足。

七、建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划转基金及利息时,发现单位售房资金不足,无法划转时,应及时通知单位予以补足,待业主管委会开户时以利基金和利息予以划转。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