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晶城晶华坊公共租赁住房首批申请供应选房工作,根据《关于做好上海晶城晶华坊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3〕442号),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选房机制,并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制订本规则。
一、上海市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对登记参加本次选房并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和《上海晶城晶华坊选房意向登记单回执》的登记选房对象(以下简称“选房对象”)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对象选择的房源。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予以具体指导。
二、上海晶城晶华坊首批申请供应选房登记截止后,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根据选房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需求情况,分别确定供应的房源范围。
三、单位作为选房对象的,按照单位承租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确认选房的先后顺序,在单位承租房源区域内依次进行选房,承租数量相同的单位之间的先后顺序按受理编号的先后顺序排列。
四、单位作为选房对象的,应根据本单位各房型的申请情况进行选房,所选房源应相对集中并由单位分配给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员工居住使用(单位应负责对入住员工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进行审查,保证全部承租房屋均有符合资格的员工入住)。
五、单位作为选房对象的,单位需委派一名代表作为选房对象。选房对象需携带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与本人身份证、《上海晶城晶华坊选房意向登记单回执》和全部入住员工的《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六、单身人士和家庭作为选房对象的,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适配户型等因素,按摇号排序确定的轮候序号分成若干场次,并按照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在个人、家庭承租房源区域内分场次安排选房对象参加选房。
七、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邀请第三方代表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房现场内分等候区、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等功能区域。
九、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在选房现场向选房对象提供可选房源信息资料。
十、单身人士和家庭作为选房对象的,选房对象必须为登记参加本次选房并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和《上海晶城晶华坊选房意向登记单回执》的主申请人或主申请人书面委托的受托人。选房对象需携带身份证明、《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和《上海晶城晶华坊选房意向登记单回执》等证明材料。主申请人委托其他人代为选房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将在选房现场检录区对选房对象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
十一、经验证通过的选房对象可以进入选房现场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选房对象应当在供应标准的范围内进行选房。
十二、选房对象在选房现场应遵守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十三、选房工作采用揭牌方式进行,选房对象从房源墙板上撕下代表房源的标签,同时签字确认,再将标签交给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录,并签署《登录证明》。
十四、选房现场设主持人,负责宣布选房活动开始,并宣读选房注意事项。
十五、选房现场由主持人按摇号排序确定的轮候序号先后顺序进行叫号,被叫选房对象可以依次到选房区等候正式选房。
十六、主持人连续叫号3次,被叫选房对象未到选房区或者不作应答的,但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之前进入候选区并办理登记到场手续的,视为迟到。主持人连续叫号3次,被叫选房对象未到选房区或者不作应答的,且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仍未进入等候区的,视为缺席。选房对象被叫号3次,被叫选房对象未到选房区或者不作应答的,直接叫下一个序号的选房对象。
十七、选房对象按摇号排序确定的轮候序号依次在对应组别的房源中选择适配的房型。选房对象选定住房后不得再作更改。已经选定的住房,其他选房对象不得进行选择。
十八、选房对象自开始选房至确认房源时间限定为1分钟。超过1分钟未确认房源且未作放弃表示的,视为超时。超时的选房对象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障后续选房对象的选房。
十九、选房对象迟到或者超时的,可以在当场次其他选房对象完成选房后补选房,迟到或者超时的选房对象之间的排列按原顺序排列。再次超时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选房对象缺席的,可以在当批次选房对象选房结束后参加补选场选房,缺席的选房对象之间的排列按原顺序排列,如在本次选房全部场次结束前缺席选房对象还未到场且未办理登记到场手续的,视为放弃选房。
二十、房源不足时,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按户型建立预登记制度,如有新房源供应或有承租人退出相应户型房源,应按照预登记的先后顺序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仍在有效期内的轮候对象优先进行选房签约。
二十一、选房对象选定房源后,由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当场发放《登录证明》,并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和《上海晶城晶华坊选房意向登记单回执》收回。选房对象凭《登录证明》,并携带选房对象(包括入住人员)的身份证明等,在10个工作日内与闵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租赁关系。逾期不办理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租赁关系的,视为放弃。
上海市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